新北街道志愿服務管理辦法 |
新北街道志愿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好《天津市志愿服務條例》,,促進和規(guī)范志愿服務工作,維護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新北街道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轄區(qū)內(nèi)的各類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實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志愿者組織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專門從事志愿服務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志愿者是指在轄區(qū)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所)登記的志愿者及志愿組織中參與志愿服務的自然人。
第六條 各新時代文明實踐站負責具體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七條 街道應當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章 志愿服務組織
第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接受所登記機構的監(jiān)管和社會的監(jiān)督,并在上級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九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安排志愿者從事與其年齡和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志愿服務,。
第十條 志愿服務組織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志愿者的招募、注冊,、培訓,、表彰等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志愿服務活動;
(三)建立志愿服務檔案,出具志愿服務證明;
(四)倡導志愿服務理念,,宣傳志愿服務活動;
(五)針對志愿服務項目籌集資金和物資;
(六)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志愿服務組織在組織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對志愿者進行安全教育,并為權益受到侵害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十二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根據(jù)所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具體內(nèi)容和性質的需要,,為參加志愿服務的志愿者提供相應的人身保險。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三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經(jīng)向志愿服務組織提出申請并經(jīng)同意,,可以注冊成為志愿者:
(一)身心健康;
(二)自愿從事志愿服務;
(三)具有相應的體能和服務技能。
第十四條 未滿14周歲的志愿者應征得監(jiān)護人的同意后,,參加與其年齡,、身心狀況相當?shù)闹驹阜铡?/span>
第十五條 志愿者的權利:
(一)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二)接受與志愿服務活動相關的培訓;
(三)對志愿服務組織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jiān)督;
(四)請求志愿服務站幫助解決在志愿服務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五)獲得從事志愿服務工作所需的物質保障和安全保障;
(六)可以要求志愿服務組織出具志愿服務證明;
(七)可以退出志愿服務組織,。
第十六條 志愿者的義務:
(一)履行志愿服務承諾;
(二)遵守志愿服務組織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維護志愿服務組織的聲譽和形象;
(三)不得損害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從事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四章 志愿服務
第十七條 志愿服務以“關愛他人,、關愛社會,、關愛自然”(簡稱“三關愛”)為主題,包括扶貧濟困,、幫殘助老,、扶幼助弱、搶險救災,、環(huán)境保護,、社區(qū)服務、大型社會活動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八條 志愿服務的主要對象是有特殊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和大型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九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根據(jù)服務對象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相應的志愿服務,。
第二十條 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與服務對象之間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
第二十一條 志愿服務組織與志愿服務對象之間可以訂立志愿服務協(xié)議,。
第二十二條 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應當為參加服務的志愿者提供開展志愿服務所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在開展志愿服務活動中,應當使用天津市濱海新區(qū)新北街道志愿者的標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志愿者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因過錯造成服務對象及他人損害的,,由志愿服務組織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志愿服務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五條 對非法利用志愿服務組織名義、標志的行為,,依法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未盡事項,,按照《天津市志愿服務條例》執(zhí)行,。
主辦單位: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單位: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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