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不服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案 |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津濱政復決〔2023〕326號
申請人:李新
被申請人: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交通運輸局
申請人李新不服被申請人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交通運輸局作出的津濱交罰字[2023]038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本機關于2023年9月4日收到申請,,2023年9月12日收到補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1.被申請人認定違法事實錯誤,。申請人沒有實施擅自改裝已取得營運證的車輛的行為,雖然行駛證上登記的是申請人,,但早在2023年年初申請人就已經將案涉車輛轉讓第三人,,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是案涉車輛的客運經營者或貨運經營者。2.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被申請人從未對申請人核實車輛情況,,也未讓申請人陳述、申辯,,剝奪了申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15000元的處罰屬于較重處罰,但沒有向申請人出示經集體討論決定的證據,。
被申請人稱:1.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在調查過程中,,司機宋某某參與了稱重,、勘驗,對結果認同并簽字確認,,證實申請人擅自改裝已取得營運證車輛的事實,。根據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宋某某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案涉車輛系申請人所有,本次運輸的承運人為申請人,,宋某某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獲得申請人授權,,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為違法行為人無誤。案外人張某某僅憑《車輛買賣協(xié)議書》無法成為合格的道路客運或貨運主體,。2.被申請人在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前,,履行了法制審核、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程序,,告知了陳述申辯,、聽證權利,程序合法,。
經審理查明,,2023年7月6日3時40分許,駕駛員宋某某駕駛某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某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經過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太沙路與太沙路延長線交口被某交警大隊與被申請人交通執(zhí)法某大隊聯(lián)合執(zhí)法發(fā)現,。2023年7月6日16時24分許,該車被押至某停車場稱重并調查,。經稱重,,該車拉載車貨總重147.08噸,,超限率為200%。宋某某參與了稱重過程并已簽字確認,。執(zhí)法人員在查驗宋某某提供的道路運輸證,、從業(yè)資格證時,發(fā)現該車實際車型與道路運輸證的車型不符,。2023年7月7日14時36分許,,在某停車場,執(zhí)法人員對某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進行勘驗,,該車擅自改變車輛類型,,加裝并用螺絲固定貨廂欄板(廂體長:13000mm,寬:2720mm,,高:2300mm),。司機宋某某參與了勘驗過程,對勘驗結果認同并簽字確認,。2023年7月9日,,申請人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委托宋某某代理該案,,行使接受調查詢問,、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2023年7月10日,,被申請人決定立案調查。2023年7月12日,,在調查詢問中司機宋某某供述,,宋某某系申請人雇傭的司機,申請人既是案涉車輛的所有人也是本次貨物運輸的承運人,,該車于2023年5月在唐山市豐潤區(qū)某修理廠改裝,,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宋某某已將本次道路運輸違法事項告知申請人,,并獲得申請人書面授權委托進行處理,。2023年7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違法行為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違法事實,、適用法律依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2023年7月12日直接送達宋某某,當日宋某某向被申請人書面聲明放棄陳述,、申辯權利,,不要求聽證。在履行法制審核,、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后,,2023年7月18日被申請人分別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申請人在2023年7月25日前改正或者整改完畢,;《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責令改正并處壹萬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2023年8月20日郵寄送達,。
申請人提供一份《買賣車輛協(xié)議書》,證明其于2023年5月2日將車輛賣給案外人張某某,。
以上事實有立案登記表,、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現場筆錄,、勘驗筆錄,、詢問筆錄、授權委托書,、車輛照片,、案件調查報告、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回證,、法制審核意見書、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被申請人對案涉道路運輸違法行為具有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和法定職權,。本案中,,案涉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均載明車輛所有人為申請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業(yè)戶名稱亦為申請人,。同時,據司機宋某某供述,宋某某系申請人雇傭的司機,,申請人既是案涉車輛的所有人也是本次貨物運輸的承運人,,可以證實申請人系本案的貨運經營者。案涉車輛登記在申請人名下,,申請人僅憑一份《買賣車輛協(xié)議書》主張其非本案中的貨運經營者,,本機關不予支持。2023年7月10日,,被申請人決定立案調查,,履行了調查取證、法制審核,、集體討論決定,、處罰前告知等法定程序,并告知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權利,2023年7月1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023年8月20日送達,,符合法定程序。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津濱交罰字[2023]038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主辦單位: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單位: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互聯(lián)網信息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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