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慧珍不服城市管理委員會信息公開案 |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政府
行 政 復 議 決 定 書
津濱政復決〔2023〕62號
申請人:尚慧珍
被申請人: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城市管理委員會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向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該答復書,責令被申請人對“請新區(qū)城管委公開向天津市塘沽燃氣有限公司頒發(fā)的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申請重新作出答復,。本機關于2023年3月4日收到申請,,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1.被申請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依法作出答復。2.根據《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fā)燃氣經營許可證,,被申請人具有制作申請人所需信息的職責,應當向申請人提供,。
被申請人稱,,2023年2月21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2月28日作出案涉《答復書》,,告知了申請人可以向天津市城市公用事業(yè)管理局申請該信息,并提供了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不存在違法違規(guī)事項,。
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公開被申請人向天津市塘沽燃氣有限公司頒發(fā)的燃氣經營許可證,。2023年2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申請人,,依據《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其所申請公開的信息不是由被申請人制發(fā),,應向制發(fā)單位天津市城市公用事業(yè)管理局申請,,并提供了天津市城市公用事業(yè)管理局的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該《答復書》于3月1日由申請人簽收,。
另查,,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19日對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作出更正并重新向申請人郵寄,申請人于2023年4月21日簽收。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有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的法定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2023年2月28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當日郵寄送達申請人,,未超過法定答復期限,程序合法,。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中未引用相關法律法規(guī),,應視為沒有法律依據。鑒于被申請人已更正并重新作出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主辦單位: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單位: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互聯(lián)網信息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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