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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關于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面管控的通告 |
天津市公安局關于加強疫情防控期間
社會面管控的通告
為確保社會治安秩序平穩(wěn),服務全市疫情防控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天津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相關通告精神,,現就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面管控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 嚴格落實區(qū)域人員管控,。依據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發(fā)布的封控區(qū),、管控區(qū)、防范區(qū)防疫防控規(guī)定,,封控區(qū)域內人員須服從安排管理,,足不出戶。管控區(qū)域內人員不出管控區(qū)域,,嚴禁聚集,、聚會,,非必要不外出,。防范區(qū)域內人員盡量減少出門,核酸篩查期間禁止離開本區(qū)域,,管控期間非必要不離開防范區(qū),。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二,、 嚴格落實區(qū)域交通出行管控。落實市疫情防控指揮部非必要不離津要求,,機場,、公路、鐵路,、港口碼頭等交通站場落實離津人員核驗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單位或街道辦(鎮(zhèn))審批證明、健康碼綠碼,,以及體溫檢測,、戴口罩等防控要求,加強人流引導,,避免人員集聚,。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車,、網約車嚴格落實戴口罩,、通風消毒等防控措施,并做好個人防護,。公安機關將對涉疫區(qū)域相關車輛和人員進行嚴格檢查,,對拒不配合、違規(guī)出入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三,、 強化涉疫區(qū)域場所管理,。區(qū)域內非疫情防控必須運行的各類文體娛樂場所以及線下教育培訓機構等公共場所,違反關停規(guī)定的,,將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治安處罰,。
四、 積極配合防疫防控,。全體市民保持通信暢通,,積極配合防疫人員、公安民警,、社區(qū)工作者等落實疫情管控措施,。對不配合依法實施的跟蹤隨訪、檢疫排查,、隔離觀察,、流行病學調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風險,,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 主動配合核酸檢測。核酸采樣期間,,務必服從現場指揮,,遵守現場秩序,落實戴口罩,、排隊保持間距等防控措施,,檢測后迅速離開。對拒不服從防疫人員,、公安民警現場指揮,,擾亂核酸采樣點秩序的,將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 嚴禁干擾阻礙疫情防控工作,。對拒不執(zhí)行疫情防控決定和命令,;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故意編造、傳播涉疫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擾亂醫(yī)療,、防疫工作秩序,;公然侮辱、恐嚇醫(yī)務,、防疫工作人員,;故意損毀醫(yī)療、防疫財產及設施,;借疫情哄抬物價等行為,,將依法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天津市公安局
2022年1月17日
主辦單位: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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